本报讯(记者吴铭)短短几个月时间,几名台湾籍男子在西安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安装用于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的盗录设备,盗取客户信息和密码后复制伪卡,盗刷取现500余万元。近日,该案一审宣判。
江某、苏某等均是台湾人。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8月开始,在江某的安排下,苏某、黄某、陈某先后在中国银行西安曲江支行、明德门支行、土门支行等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安装用于窃取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和银行卡密码的盗录设备,盗取客户信息及密码,利用电脑等工具将所盗取信息,在购买的空白磁条卡上复制成银行伪卡。
同年12月15日,江某等4人分别持多张伪卡,在14家银行作案,将多名客户的银行卡内资金进行盗刷、转账及提现。同年12月17日,四人又赶往湖北武汉在ATM机上继续作案。12月20日,4人前往湖南长沙,12月22日晚在居住酒店内被抓获。现场查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磁条卡写入器、存有银行卡信息的U盘、盗录客户银行卡视频的SD卡及伪卡322张,其中243张已标注密码。
2015年9月2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据被告人供述,该团伙把ATM取款机上安装的摄像头和磁条卡写入器,称为“眼睛”和“老鼠”。在银行下班后开始安装设备盗取信息及取款密码,一般4小时后取回设备,用电脑和制卡设备将信息写入空白磁条卡,制成伪卡。一张伪卡的制作只需两分钟,一晚上可制成数百张。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8月开始,在江某和陈某(在逃)的指使下,江某伙同苏某、黄某、陈某先后在西安市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同年12月15日至17日,在江某的安排下,苏某、黄某、陈某分别持伪造的银行卡在西安、武汉多家银行对42名被害人的银行卡内资金进行查询、转账及提现,共计94万余元。
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各被告人将丁某某等4名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窃取后并告知他人,致使4被害人的银行卡内现金共计417万余在台湾以刷卡形式被消费,另有两人账户还在西安被取现2.5万余元。破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8.3万余元、台币24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苏某、黄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46名被害人共计51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2月14日,西安中院一审分别判处江某等4名被告人14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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