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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近现代建筑最高罚五万

来源:西安商报 2015-12-17 22:29   https://www.yybnet.net/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明年1月6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高宇实习生马探宇)记者昨天从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政府将从2016年1月6日起实施《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从19世纪中期起始,建成50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反映本市近现代社会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代表某一时期社会发展特征、地域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反映中外建筑文化交流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上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获奖建筑;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优秀近现代建筑经确定和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具体设置工作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位置,并与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本体,不得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

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大修,应当根据部门职责,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该建筑重置价3倍到5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县规划、房屋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到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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