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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警:7类现场轻微交通违法口头警告不处罚

来源:西安商报 2015-10-29 14:48   https://www.yybnet.net/

前日,记者从西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纠正和教育交通违法行为中存在的交通陋习,西安交警部门在交警碑林大队辖区,试点实施对7类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口头警告不罚款的措施。目前,此项措施只在交警碑林大队试点,随后根据试点情况及其效果,或将在西安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西安交警部门决定在交警碑林大队辖区,试点推出针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发放教育卡的措施,交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向当事人指出后,当事人能认识到错误,交警可向当事人发放教育卡,只警告教育不罚款。

交警碑林大队文艺路中队中队长冯侃介绍,目前交通违法行为中涉及到众多的交通陋习,一味处罚而不教育则会偏离执法目的;而只教育不处罚,会使得法律法规的警示弱化。冯侃说,对部分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口头警告,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之规定,因此此次试点也是依法执法。

据了解,试点的措施仅针对交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生在非高峰时段且不影响道路通行的7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非高峰期间社会车辆走公交专用道行为。提醒:试点推行的口头警告处罚仅限于现场查处,并不意味着社会车辆可以随意借道,而被电子监控拍摄到的违法占用公交车道的行为,仍会依法处理。

2.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停车行为。提醒:指在没停车位的路段临时停放车辆,不影响通行,不得发生在主干道及繁华路段,而且驾驶员必须在现场。

3.机动车驾驶人驾车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但随即能查证认定的确有驾驶证、行驶证的。

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交警确认驾驶人身份,并经查询能认定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5.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经交警查验确定随车携带并立即纠正的。

6.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经交警指出后能当场纠正的。

7.机动车载物超长、超高、超宽,经交警指出能当场纠正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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