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实习生赵西)记者昨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2号)规定,经双方协商,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环城南路店等534家医药单位签订了2015年度省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列入本次公布的省级定点医药单位,其医疗服务协议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6月30日终止。凡在此期间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可按照本人意愿持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IC)卡或陕西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在所公布的定点医药单位就医购药;各定点医药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积极宣传省级医保政策,不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凡参保职工在所公布的定点医药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的结算方式予以支付;在非定点医药单位就医(急诊抢救除外)、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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