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建平 报道)抱着侥幸心理,潼关县51岁的孙某酒后驾车接人被警方查获。经潼关县法院审理,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4月9日下午3时许,在县城桃林路饭店,被告人孙某与朋友吃饭,3人共饮白酒2斤左右。晚7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小轿车,从城关一中接人返回民政局家属院,途经兴隆街时被民警查获。经渭南有关方面鉴定,孙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71.68mg/100ml。孙某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后经西安有关方面鉴定,孙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80.9mg/100ml,属于醉驾。据检方收集到郑某的证言称,4月9日下午3时许,他与孙某、张某相约聚餐,喝了两瓶白酒,吃完饭约5时左右。孙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走了。据孙某供述:与两个朋友吃饭,他喝了约半斤白酒,饭后喝茶至晚7时许,自认为酒劲过去了,便开车去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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