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升泰投资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单位于2007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为甲方(我单位)在北二环东延伸线以北,东湖路以南,浐水西路以西,变电所以东的已立项的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100亩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周期为4年(其中乙方(贵公司)返还甲方部分的住宅用房建设周期为2年)。”现该协议建设周期早已期满,但贵公司至今仍未进行现场施工,且贵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无法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因此,由于贵公司的原因,致使我单位签订该协议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现我单位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第96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立即解除贵我双方于2007年11月13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
二、贵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来我单位办理解除协议后续事宜,逾期不来视为贵公司放弃所有合同权利。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办事处新房村村民委员会
西安未央新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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