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阎宇玲实习生郭晓晨徐龙超)2014年,陕西共接待境内外游客3.32亿人次,同比增长16.5%,旅游总收入2521.4亿元,同比增长18.1%。随着旅游新业态的行成和出游新趋势的产生,亟需对相关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审议的《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旅游业的服务和管理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
今年4月中旬,陕西省体育局公布了包括陕西省体育场、西安市体育场在内的25个免费低收费开放大型体育场馆名录及监督电话。此次草案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
草案中增加了对旅游景区实行流量控制的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告。
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草案还增加了对旅游景区免费和优惠开放的规定。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和离退休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政府投资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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