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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发布2014年五大典型案例 增强消费者理性维权意识

来源:咸阳日报 2015-03-19 22:3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吕聪

生活中,遇到消费纠纷怎么办?作为消费者,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如何尽可能减少并挽回个人经济损失?同时,又能打击不良商家、企业,让那些利欲熏心的“黑商”付出应有的代价。

3月16日,咸阳市工商管理局通过《咸阳日报》独家发布2014年咸阳消费维权五大典型案例。内容包括团购、超市饮料、鞋类、保险员诱导储户购买保险、智能手机电子类产品等消费,均是近年消费维权的热点。通过这些案例分析,让我们来学习怎样维权增强理性维权意识,并了解消费维权的方式和方法。

商务酒店订购106台液晶电视

全是“三无产品”

案情:2014年10月8日,当事人李某向咸阳市工商局投诉,自称其为武功县某商务酒店负责人。同年9月5日与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电视购销合同,购买防爆液晶电视机106台,价款合计209700元。验收过程中,李某发现电视名称、厂址、厂名、生产日期均与合同不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向咸阳市工商局投诉。咸阳市工商局举报中心主任徐光荣、辖区工商所长狄鹏喜负责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与对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无买方,且未标明电视机产品品牌。工商部门认定合同无效。其间,执法人员同时发现这批电视机还没有质量合格证及说明书,属“三无产品”。

结果:购销合同解除,西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鞋城大量销售套用品牌女鞋

顾客获3倍赔偿

案情:2014年2月10日前后,咸阳市工商局陆续接消费者投诉,称三原县丰原街某鞋城“千美玉”牌女鞋存在质量问题。

执法人员对鞋城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提取“千美玉”牌女鞋外包装鞋盒及标签。按照鞋盒及标签标示电话,与生产厂商联系。然而对方称他们并不是鞋盒和标签上所标注的鞋厂。在佛山市工商局协助下,查实“此厂于2010年5月18日已经注销。”

又经对三原县丰原街某鞋城负责人询问,原来,这批女鞋都是从西安市锦绣国际鞋城一肖姓店铺购进。在西安工商部门协助下,咸阳工商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长缨西路锦绣国际鞋城北区1楼的鞋店进行检查,并对肖姓负责人调查询问。该店负责人承认“千美玉”女鞋系其提供款式,委托浙江省嘉兴桐乡市石门镇三家鞋厂定做。同时出具三家鞋厂进货单据。(肖某违法行为,由当地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经查,三原县丰原街某鞋城负责人从2013年11月10日起,先后在肖姓店主处购进“千美玉”牌女鞋642双,货款122715元,在其位于三原县丰原街的某鞋城进行销售,至2014年2月19日,共销售208双,货值38875元,因其他原因退回肖姓店主处139双,剩余295双。

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三原县丰原街某鞋城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三原县丰原街某鞋城退还消费者购鞋款,并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

“再来一瓶”变“再来一骗”

生产日期晚于活动结束日期

案情:2014年9月27日,消费者李某在兴平市民生家乐超市(航空广场路店)购买四瓶某品牌每日活菌乳酸菌饮品,共计人民币10.9元。其饮用完四瓶每日活菌后发现,有两瓶瓶盖中印有“再来一瓶”字样。10月4日,消费者凭两个瓶盖到店方换饮,销售方说兑换活动于2014年8月31日已经结束,拒绝兑换饮品且态度蛮横。消费者却发现饮料生产日期是2014年9月19日,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认为兴平市民生家乐超市(航空广场路店)存在销售商品时故意虚假宣传,在外包装明示“再来一瓶”活动且在瓶盖上印有再来一瓶字样同时,在外包装隐蔽处小字印有活动截止日期,且在活动截止日期后继续生产印制活动标示,且在销售时还明确告知了消费者此活动有效。

结果:超市存在虚假宣传销售现象。经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后,经销企业同意兑换相应商品,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银行存钱被忽悠买成保险

保险员诱导购保不行

案情:2013年10月,乾县人李某在某银行打算办理5000元的存款业务。其间,有人上前搭话,“您好,存这个,利息高。”发现眼前的陌生人和银行柜台人员着装还挺像,李某也没多想,再经对方一阵宣传讲解,李某跟着对方,办理了“存款”业务。2014年,李某到银行取钱时才知道5000元竟是买了保险。遂向乾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到乾县某保险公司核查情况。经查,该公司保险人员有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行为。而按照相关规定,保险推销人员是不能假借银行人员,或其他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的。

结果:保险公司为李某全额退回现金5000元。同时,有关金融机构受到相应处罚和教育。

新手机才用3天就黑屏

销售商“无理由”换机

案情:2014年10月8日,彬县消费者黄某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其10月4日在某移动广场购买一部手机(购机价1999元),仅使用3天,手机就出现黑屏现象,不能正常使用,去店方要求退换,被拒。

接到投诉,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此手机确实存在黑屏问题。而《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结果:在工商部门调解下,此手机卖场受到批评教育,并经调解,双方于10月10日达成协议,由被诉方更换新机处理。

咸阳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侯瑞琦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要擦亮眼睛,认真查看产品及厂家资质等信息是否齐全,并一定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和三包凭证,这是日后出现消费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如果发现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及时拨打12315举报热线。(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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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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