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喜霞)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毁灭查封财产,公然对抗执行的延安新大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陕西天朝拆迁公司给予罚款40万元的严厉惩处。同时,迫于执行压力,延安新大州公司代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被拖欠十余年的工程款得以要回。
宝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中国外运延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外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于1999年11月20日作出的西仲裁字(1999)第10号裁决书,裁决由延安外运公司支付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款,但延安外运公司并未履行。二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查封财产
延安中院立案执行后,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兑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案款。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延安外运公司所有的位于宝塔区长青路商住楼家属院内锅炉房一间约200平方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对查封标的物加贴封条、张贴公告。因被执行人延安外运公司商住楼家属院所在区块属旧城改造范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开发商延安新大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进行座谈,协商
未果。同时向延安新大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义务协助人不得对上述查封财产转让、变卖、毁损,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未确认真实情况统征办指派拆除
经查明,延安新大州公司负责被执行人外运公司所在区块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不顾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未征得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24日至25日告知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该区块所涉纠纷均已协调解决,可以拆除。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既未收到人民法院解除查封裁定法律文书,又未请示人民法院,在未确认真实情况下于2014年10月25日向陕西天朝拆迁公司指派拆除查封财产工作。陕西天朝拆迁公司明知锅炉房被查封,忽视人民法院查封标识,单方听信上述两方的指令对查封财产实施了拆除。
处理结果
延安新大州公司及其该项目负责人张世全罔顾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权威,虚构事实、擅自指令其他被罚款人毁灭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公然对抗执行,情节严重,
应对拆除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陕西天朝拆迁公司在履职中未尽对查封财产是否解封核实之责,听信张世全虚构事实,致使查封标的物灭失。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次要责任。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决定对延安新大州房地产开发公司罚款20万元,对张世全罚款5万元,对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罚款10万元,对陕西天朝拆迁公司罚款5万元。
相关法律
擅自拆除法院查封物属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员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院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的诉讼参与人或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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