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0万
被受人们关注的甘泉县女孩高某左肾丢失一事,日前又起波澜。甘泉县人民医院主治医生贾某某将患者及其父告上了法庭,索赔名誉侵权、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甘泉县法院于6月26日首次进行了开庭,当庭未作宣判。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4年,高某因车祸脾脏受伤在甘泉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摘除,2012年体检时查出左肾缺失。2013年6月17日,高某及家人到医院无端闹事,并在网络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侮辱原告人格,使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西交大二附院检查结果,被告左肾
先天缺如未发育,仍在其体内,不存在原告盗卖肾源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损害名誉的负面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100万。
原告将“肾缺失”资料在网上发布侵犯了被告隐私
被告辩护律师在答辩中认为,高某与甘泉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纠纷,而原告是甘泉县人民医院的在职医生,故诉讼主体不适合。原告在未经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肾缺失”等资料通过非正常手段从西交大二附院获取后,在网络上进行发布,其行为侵犯了被告隐私权。同时,原告在责任尚不确定,未取得明确鉴定结果之前就提出侵权
诉讼,无事实根据,待进一步鉴定后可以证明高某的肾缺失和手术有关,被告人将追究原告的相关责任。
2012年,高某所在单位组织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其左肾缺失。她联想起,2004年因骑摩托不慎摔伤,在甘泉县人民医院做过脾脏摘除手术,会不会与那次手术有关?
2013年1月,高某找到甘泉县人民医院。经双方协商,高某向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甘泉县人民医院对高某伤情和术前告知不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送检病历资料分析,不排除高某左肾缺失与甘泉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
存在因果关系。甘泉县人民医院不认同鉴定结果。双方再次申请西安医学会进行鉴定,专家组形成结论:医院对患者手术指正明确,术式的选择及术中脾脏切除符合医疗规范;根据现有资料提示左肾无功能,左肾集合系统可能存在;建议进一步行双侧CTU(双侧肾血管动态成像)或经皮股动脉穿刺双侧肾动脉造像,了解双肾血管功能结构变化,可疑左肾区穿刺活检了解左肾丧失功能的原因。
专家组认为,医院方面医疗文书书写有欠缺,如病历中年龄与身份不符;病案首页中麻醉方式与手术记录不符等;术后切除标本未送病理检查,无病理报告单;术前对创伤区的肾脏未进行相关影像学检查。
综上所述,患者目前左肾脏功能丧失的原因尚不清楚,根据现有资料,未发现手术切除左肾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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