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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与所有人该怎样担责? 金融

来源:延安日报 2014-05-21 22:49   https://www.yybnet.net/

与法

■本报记者孙世忠

借别人的车出行发生肇事导致行人受伤,肇事车辆却没有购买交强险,受害人向法院提出巨额赔偿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车辆所有人与借用人该怎么样承担赔偿责任呢?5月19日,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白雪峰律师结合一起肇事赔偿案件就此问题做出进一步解释。

2013年6月8日,张某借用李某所有的小轿车去西安办事。行驶至甘泉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与行人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队现场勘查,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后被诊断为颅脑损伤,支出医疗费56782元。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提出30万人身损害赔偿金。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针对具体案情,白雪峰律师就法院的判决解释说,法院对王某的损失数额是严格按法定项目及标准计算的,王某应该得到法院认定的227635元赔偿金。

就法院判决车辆借用人与所有人应承担的责任,白律师认为,这个款项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费用是按交强险医疗费及死亡、伤残限额计算的120000元,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不仅违反了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间接剥夺了第三者在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的权利。因此,判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契

合民法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同时也与法理层面的“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和责任自负原则相一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及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借车人与所有人共同或单独全额赔偿。

另一部分费用即交强险限额外的107635元,由于张某作为车辆借用人,在借用过程中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运行风险负有防范和控制义务,作为直接侵权人应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李某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使用人后,车辆已经脱离其实际控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王某的各项人身损失共计为227635元。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7635元;李某在120000元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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