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艳霞)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有些人却明知故犯,醉酒驾车,最终领刑受罚。2月19日,吴起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普通越野客车,从吴起县开发区某饭店出发,行至吴起县环城路体育馆门口处时,由于违规超车,与相向行驶来的张瑞驾驶的无牌叉车相撞,后又与刘忠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及乘坐该车的杨波受伤、三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告人杨某酒精血醇检验结果为146.63mg/100ml。经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瑞、刘忠、杨波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张瑞、刘忠、杨波的相关经济损失。
吴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且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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