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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否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来源:延安日报 2014-03-04 10:48   https://www.yybnet.net/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些作为司法干预家庭暴力试点的基层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人们希望“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给家暴的施暴者带上“紧箍咒”。

据了解,2008年6月,全国法院启动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当年确定9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2011年试点法院增加到73个基层法院。2012年3月,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延伸到刑事司法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在试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或听证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般会在48小时内(最快的是当天)发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

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以及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孙军工说,申请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试点法院自2008年以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超过500份。如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92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发出43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出24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21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发出20份,均有效防止了

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

在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的10起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就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分手暴力”的成功案例。

申请人钟某芳与被申请人陈某于2010年2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钟某芳抚养。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搬出钟某芳房屋,还要求与钟某芳同吃、同睡,限制钟某芳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钟某芳稍有不从,就遭其辱骂和殴打,并多次写字条威胁钟某芳。法院强制陈某搬离后,他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钟某芳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钟某芳的行踪,不仅使钟某芳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钟某芳于2010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钟某芳在离婚后仍然被前夫陈某无理纠缠,经常遭其辱骂、殴打和威胁,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仍受前夫的限制,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为受害者。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

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芳,或与申请人钟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在距离申请人钟某芳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陈某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经过法院跟踪回访,申请人此后再没有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或骚扰。

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薛淑兰还为家暴的受害者支招。她说,被害人一旦遭到家庭暴力,可以根据暴力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需求帮助。首先,对轻微的家庭暴力可以到基层的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去投诉,要求帮助解决。这些部门应当视情予以帮助,比如通过调解、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

对于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薛淑兰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案。对于家庭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公安机关要立案、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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