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沈广睿)三原县现代针灸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雷某,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为借口,招聘业务员在西安等地居民小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400余名市民2164万余元,该案在咸阳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法庭在对案件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3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雷某及宫某被带上法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称,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陕西三元现代针灸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元公司)法人雷某在公司执行董事宫某的提议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决定向社会集资,并在西安市凤城二路一商务大厦租赁办公室,成立集资部,并聘请曾某为副总经理,负责集资工作,通过在西安市各大小区发放宣传资料,夸大宣传该公司经营业绩,以该公司准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10%的利息、现金返现、组织旅游为诱饵,与400多名群众签订借款合同,随后雷某将集资账户单列、所有集资款项为雷某个人进行支配。经审理,截至2012年12月,三元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924笔,合同金额31117640元,实收金额28372400元,下欠公众存款共637笔,合同金额为23815600元,实收金额21642400元,其中雷某仅将集资款中的2230634元用于三元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将集资款的2230634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21642400元集资款无法退还,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而被告陕西三元现代针灸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有权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372400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宫某及曾某系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主管人员,同样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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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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