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浩然)近日,泾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明(化名)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被告人杨明是吸毒人员,去年8月11日22时许,其因吸食毒品没有经济来源,便从西安城北客运站坐车至泾阳县城,12日凌晨3时许来到泾阳县泾干镇先锋村五组,发现王某停放在泾干镇先锋村五组李顺家门前价值12000元的东风牌灰色面包车未上锁,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车头锁撬开,将车盗走并开回西安。同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返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2000元的财物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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