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王启峰
浙江一建筑公司承包了汉中一处工程,并成立了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该项目部将2、3号楼砌体工程分包给没有工程建设资质的被告吴某施工。2013年12月24日郑某到被告吴某的工地务工。
2014年1月1日,原告在拉加气砖块时,项目部铺设的架子突然断裂造成翻车,车子将原告右腿砸伤。原告受伤后回家自行吃药治疗,但伤情并未好转。后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右下肢血肿形成”,住院治疗41天后,于2014年2月20日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325元。2014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方达成《受伤赔付协议》,协议条文中对原告受伤经过和原因予以确认,同时协商向原告赔偿33595元,其中由项目部承担27865元,吴某支付1000元。协议签字后,原告领取了包括医疗费6325元在内的33595元赔付款。后原告因右小腿伤痛持续,于2014年3月17日再次入住医院治疗,于2014年5月7日出院,期间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6212.32元、门诊费650元,该院出院医嘱记载“患者仍感疼痛、疗效不满意,同意患者转到西安进一步检查及治疗”。
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到西京医院检查,经超声波检查为“右小腿肌层内血肿形成”,诊断证明记载“右小腿血肿”,支付门诊费268元;原告又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至8月16日、2014年8月29日至10月22日两次在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43天,分别支付医疗费11974.91元、5022.15元;期间两次到西安西京医院复诊,支付门诊费973元。2015年1月9日,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多次住院治疗后,仍存在下肢轻度凹陷性水肿,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项目部将砌体工程分包给没有工程建设资质的被告吴某进行施工,并为吴某提供施工条件,而原告在被告吴某分包的工地上从事劳务时因被告项目部提供的架子断裂造成翻车,导致腿部压伤,架子断裂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项目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因没有相关工程建设资质,对原告所受损害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项目部赔偿原告郑某克恩各项损失133761.95元、吴某对上述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
汉台法院 姜晓玲 欧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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