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李莹)聋哑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常会得到人们的同情和照顾,但如果触犯刑法聋哑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7月15日上午,永寿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聋哑人入室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张华、孙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4000元。
去年12月10日上午,张华、孙宇与王兴(另案处理)三人从西安坐班车到永寿县城,伺机盗窃。当日约11时许,三人蹿至永寿县土地局南边一家烟酒商店门前,发现该店无人,便用细钢丝撬开门锁。王兴望风张华与孙宇进入商店盗窃,张华发现桌子抽屉里一提包内有现金后,将现金与提包揣入怀中。孙宇在室内床头处另一提包内盗走1500元左右现金。三人正准备离开时,被烟酒商店主人当场抓住,张华、孙宇挣脱逃跑,店主立即报案。永寿县公安局干警在火车站大街旁的麦田地里将张华、孙宇抓获,并从孙宇处查扣650元赃款,王兴携带大部分赃款逃跑。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华、孙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现金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华、孙宇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本案可不分主从犯。鉴于两名被告人均为聋哑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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