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李莹
回放:2012年7月份,张某通过微信、QQ聊天的方式认识了王某,并编造假的名字、工作身份、住址及家人身份信息与王某“谈恋爱”。通过网上相约第一次见面时,张某谎称自己从西安市阎良区开车去礼泉与王某见面,走到半路打电话称自己在路上遇车祸急需用钱,向王某借钱,并提供给王某一个银行卡号,让王某给他卡上打了2000元钱,其实张某人就在礼泉县,在王某打钱后,张某立即就把2000元取走,予以挥霍;后又编造各种理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900元钱;在以假身份与王某“谈恋爱”期间,骗走了王某的一部手机和一部照相机;后在2012年8月19日,张某对王某及其家人谎称自己父母要与王某一家人在礼泉县一酒店商定他与王某的婚事,在把王某一家人骗到酒店后,又谎称开房骗走王某父亲现金500元,并借口开车接自己父母把王某父亲的车骗走;后把车开到旅游路出车祸,车在修理厂修好后,因无钱付修理费,又把车抵押给周某,在周某那里借了4000元钱,除付修理费外,其余供自己挥霍。后经礼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张某骗王某父亲的车等财物共价值12075元。
起诉:2012年11月1日张某被礼泉县公安局抓获,张某对自己诈骗王某及其父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2月28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诈骗罪将本案起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总价值为17365元,系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记者感言:在当今网络通讯形式多样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机会也变得更多,但是,网络毕竟是虚拟的,我们需要时刻警惕以网络为通道的各种诈骗方式,尤其是这种恋爱陷阱。利用网络交友骗财骗色的不法分子也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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