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志杰实习生卢小迪)3月6日上午,蓝田县人民法院在蓝田县天鹅湖社区对两起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结合两起案件的宣判,法院在现场及社区街道还进行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
2017年11月12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刘某等5人驾车跟踪被害人吴某至蓝田县华胥镇一村子。在将被害人车辆逼停后,刘某某用催泪瓦斯喷被害人脸部,刘某等4人持扳手、铁链等工具将被害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损害车辆损失价值为1402元。
另一起寻衅滋事案缘起“怀疑”。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等2人怀疑被害人王某某向警方报警,出卖其购买“笑气”之事,遂让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约出并驾车带至蓝田县焦岱镇某村。蒋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强迫王某某脱光衣服,并砸坏其手机,后带走被害人衣物并丢下被害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损坏手机价值为7305元。
经过公开审理后,法庭对上述两案宣判,8名被告人被分别处以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前后,法院在现场及社区街道设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点,摆放扫黑除恶宣传展板,向现场群众宣传扫黑除恶相关法律知识,征询旁听群众对此次公开宣判活动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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