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 通讯员 马宁)韩某某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沿蓝田县郭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8省道蓝田段郭村十字时,被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6月29日上午,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韩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并向其送达起诉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同时确定开庭时间。当天15时,该案在蓝田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持续7分钟,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图)。
新闻推荐
本报讯蓝田县食品公司等3家企业被确定为市级旧厂区改造重点项目。其中,蓝田县食品公司搬迁项目按照“退城入园”的目...
蓝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蓝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