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卿荣波)从今日起,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这一最高限额因去年西安市平均工资的上涨,同比增加了1785元。
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也有所调整: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临潼、高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例如,周至居民宋先生月工资只有900元,低于周至的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那他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政府规定的周至最低工资标准1060元作为基数计算。
昨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最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仍保持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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