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峰)4月2日上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任某某、杜某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开庭宣判。该案为高陵区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杜某等11人目无国法、肆意妄为,因私怨、因义气、因逞强、因琐事,持关公刀、洋镐把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对多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不法侵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某某为泄愤报复,纠集人员打砸他人服装店,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任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
高陵区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工作,成立由区人民法院院长任总指挥的工作专班,主管刑事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庭长和刑事骨干法官组成合议庭,严惩快判,从立案至宣判仅用26天,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扫黑除恶
陕西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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