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可是仍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漠视国家法律,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拒绝赔偿,还故意隐匿财产。心存侥幸的王宇(化名)就是其中之一,最终他被高陵区法院认定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4年10月,发生在高陵区桑军大道的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多伤。交警部门认定了事故原因,王宇驾驶车辆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及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原告董某等人诉王宇、邓某、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陵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董某等多名原告赔偿52余万元,邓某负连带责任;王宇赔偿董某等多名原告228774元。后来,陕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邓某都主动赔偿了应付案款,但王宇却迟迟不履行义务。
2015年12月底,董某等人向高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但他均未到庭。在此前的诉讼过程中,王宇曾将他名下一辆货运车辆进行担保。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位于泾阳县的家中,由于找不到他本人,法官向其家属做工作,要求王宇限期交出担保财产的货运车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此后数月,王宇仍不露面,拒不交出涉案车辆,还故意藏匿车辆逃避执行,执行工作陷入僵局。2016年7月,根据王宇长期逃避执行、拒不交车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的情况,高陵区人民法院将王宇涉嫌拒执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展开侦查,于2017年1月将王宇抓获归案,并追回涉案车辆。他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王宇曾谎称他在外地、车辆被他人扣押,实际情况是他仍然继续使用该车往返西安、咸阳等地从事货物运输,在法院责令其交出车辆后,他又将车辆隐藏起来逃避执行。
2017年4月,高陵区检察院对王宇涉嫌拒执罪提起公诉。高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宇拒不交出担保车辆,且虚构理由逃避执行,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随后,涉案车辆经司法拍卖,给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一部分赔偿款,其余部分还在继续追缴。
运用霹雳手段,依法严惩“老赖”拒执行为;维护判决权威,全面破解妨害执行难题。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全市法院运用多元化手段依法严惩“老赖”被执行人,同时通过刑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市的营商环境提高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记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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