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出让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实物配建,也可缴纳建设资金进行异地配建。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以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为主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构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8〕118号)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选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式后,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与市住建局依法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或《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协议》。
本通知自9月24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选择集中建设公租房的
应缴纳建设资金进行易地配建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范围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区域内,出让住宅用地(不含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住宅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
西咸新区区域内出让住宅用地的商品房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方案执行。
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的,应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缴纳建设资金的方式进行易地集中配建。
新出让住宅用地,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宗地住宅部分出让起始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宗地使用性质由非住宅调整为住宅的,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让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宗地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的,如调整前已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含调整前无需配建的),现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新旧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让价格差额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如调整前未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现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新规划条件下宗地住宅部分出让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
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宗地出让住宅部分出让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执行。记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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