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规定将对个人进行处罚是否可行?在人们还未养成垃圾分类习惯时进行立法是否有些为时尚早?11月30日下午,市法制办召开《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简称《草案》)立法听证会,12位听证人就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陈述了意见和建议。
此次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是:办法关于四类生活垃圾中对各类垃圾的具体界定和归类是否合理;办法关于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经营者开展宣传活动的有关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办法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确定及其义务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办法关于生活垃圾投放要求及垃圾收集容器配置的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办法关于垃圾运输单位的要求和垃圾处置单位的要求内容是否合理可行等。
单纯的宣传收效甚微
能否制定保障性措施
《草案》中提出,在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方面,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增强市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垃圾分类习惯。中小学、幼儿园、共青团组织等应当积极宣传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对于这一点,南院门幼儿园保教主任詹宁表示,在幼儿园或学校进行宣传确实非常有效,在他们的实践中,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或者几个家庭开始践行垃圾分类的行为,在宣传和行动上效果很好,但是对于广大的市民来说,单纯的宣传收效甚微。长安区环境卫生服务站职工闫柯也表示,他们经常会在社区进行垃圾分类的宣传,但是按要求去做的社区居民却寥寥无几,是否能够考虑加入一些促进性或者保障性的措施,来进一步推动市民践行垃圾分类的行为,比如积分兑换商品等等,来增加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生活垃圾分类先行
垃圾处理终端是否完善
《草案》中规定,垃圾分类运输方面,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对于这一点,垃圾分类宣传员冯超提出了疑问,做好垃圾分类的源头减量这个并不难,生活垃圾分类先行,而目前在垃圾处理的终端通常是混合压缩,即使前面分类处理、分类运输,但到最后一步也会前功尽弃,在垃圾处理终端上的硬件还不够完善。“大家的垃圾分类习惯还没有养成,现在立法是不是有些早?”专门从重庆赶到西安来参加听证会的唐家兵提出了疑问。他表示,垃圾分类是一件惠及子孙后代的好事,西安是否能够在全国率先做到,比如酒店不提供一次性牙刷、拖鞋等,从源头解决垃圾的问题,而且目前大部分市民对于垃圾分类还不是特别清楚,现在立法是否合适。西安高校众多,如果能够成立专门的垃圾分类处理研究团队,专门来突破解决这个问题,将会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立法是为了促进人们意识的深入。”市委党校教师黄蕊表示,虽然目前垃圾分类的前端还没有完全做好,但是立法也是完全可行,立法也是为了起到引领的作用。
个人处罚
由哪个部门来执行
此次《草案》中,对于法律责任也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对于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管理人、单位以及个人都将给予相应处罚。其中,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加听证的小区物业管理者表示,对于小区物业来说,单位部门将垃圾分类的做法纳入年终考核,执行起来较容易,但是对于个人来说,物业对于业主没有约束能力,对于个人的处罚由哪个部门来执行、如何执行,是否能够将垃圾分类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与信用体系挂钩,加强对个人行为的约束,这些都需要更加明确。记者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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