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田力 记者 严文辉)“现在宣判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在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刘某、杨某实行社区矫正;四、对涉案公款10万元被挪用期间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向被告人杨某予以追缴。”今年7月27日,由长安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首起移送起诉案件,在长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落下了法槌。
这是一起看似普通的挪用公款案件,但由400余名包括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内的长安区各党政机关、街办公职人员及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组成的旁听席,却又凸显着这起案件的不同寻常。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长安区首起由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通过长安区法院法官开庭前的精心组织、筹备及当庭宣判的方式,再次使庄严的法庭成为廉政讲堂和法治课堂,充分显现了对于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功能。
经查,被告人刘某系国有公司职工,在派驻某村担任第一书记兼驻联户扶贫工作队副队长期间,在其好友被告人杨某唆使下,将其本人负责保管的由本公司职工捐助筹集的资金10万元交由杨某使用,用于归还杨某个人信用卡透支额。自2017年6月24日刘某将款转给杨某,直至同年12月8日杨某归还该款,该笔资金被杨某占用共计5个多月。
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机关基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经长安区法院审查,二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均已知晓,其签署的具结书亦均属二人真实意思表示,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深刻悔罪,其悔不当初的痛悟之情及大好前途毁于一念的际遇,不免使人扼腕叹息。同时,围绕合议庭明示的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款物等辩论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充分阐释了各自的观点及意见。基于公诉机关并未指控二被告人属挪用特定款物及对辩护人关于涉案款项非属特定款物的辩护意见不持异议,并考虑到涉案款项涉及扶贫领域的特殊情况,合议庭经当庭评议,做出了如上判决。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长安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积极探索纪法无缝对接、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深入推动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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