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昀在经过法院5次判决(裁定)后,被判无罪。因为不是生效的终审判决,在宣判无罪当天,法院又给倪晓昀办理了取保候审。7天后,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这起“马拉松式”的刑事案件又开始继续新的起点——
2018年1月11日,45岁的倪晓昀在接受采访时,还不知道什么是微信。他是被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5年半后,经过两级法院5次判决(裁定),2017年12月被判无罪。短暂的喜悦后,倪晓昀接到长安区检察院的抗诉书,认为长安区法院判决错误,对此提起抗诉。
2016年6月20日华商报A08版《“烂尾”小产权房背后的争执与自救》曾对开发商倪晓昀涉嫌合同诈骗被抓一事进行了报道,近期华商报再次关注此案。关于倪晓昀的案件,还要从10年前说起。
>>易地建小产权房惹祸
2008年6月,36岁的西安人倪晓昀注册成立了“陕西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安区韦曲街道办皇子坡村委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项目定为“紫荆泰和城”。
因距地铁站近、价格便宜,房子销售不错。可项目在准备开建时遇到麻烦,当时给了皇子坡村8组117万元的征地款,由于部分村民的反对而搁浅。不久,倪晓昀又在附近双竹村4组看中一块地,并给村委会支付了135万元土地补偿款。2009年4月3日,由于村民反悔,经协商该村4组退还了土地补偿款。而此时,倪晓昀的“紫荆泰和城”已销售328套房,业主们首付的款项达到3000多万元。
2010年年初,倪晓昀在距地铁2号线南端终点站约3公里的双竹村北与该村村委会合作开发“双竹社区”,2012年,这座20层的高层封顶,另外还建了一座多层。与此同时,倪晓昀将陕西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名为陕西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于不满易地建房,部分业主开始上访和告状。一些业主提出退房和换房要求。根据后来警方委托有关鉴定公司核算的资料显示,到2012年6月前后,倪晓昀退了106套房屋全部的首付款约900万元。有20套房子的业主愿意将房屋调换到双竹社区,剩余的202套中有69套退还了部分款项。
2012年6月7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经侦大队叫倪晓昀过去谈话,之后再没出来。同年7月13日,经长安区检察院批准,倪晓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第5次审判 无罪被取保候审
2014年10月16日,长安区法院认为倪晓昀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倪晓昀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6日,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8月19日,长安区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倪晓昀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倪晓昀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2月3日,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7年6月14日,长安区法院第三次审理倪晓昀案件。作为公诉人的长安区检察院继续出庭起诉犯罪嫌疑人倪晓昀,但案件一直没有宣判。倪晓昀的父母以及律师私下听说案情似乎有了转机,可能要宣判倪晓昀无罪释放。
2017年12月22日,辩护律师唐亚妮接到长安区法院一名法官的电话,让她去一趟法院。在法院,这位法官让唐亚妮通知倪晓昀的家属准备5万元保证金。当日,倪晓昀的父母拿着2万元找到法官,法官让他们到对面的邮政储蓄所交钱,并说这钱不够,还要再筹。又凑了1万元钱后,该法官说,12月27日下午两点半在看守所接人。
2017年12月27日下午,在提审大厅,几名长安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给倪晓昀宣读了无罪判决书。在签订完不上诉的意见后,倪晓昀又办理了取保候审。第二天,倪晓昀到长安区法院拿到无罪判决书。
>>看守所里获绰号“定海神针”
“就像做了一个梦又醒来一样,这个梦做的时间太长了,5年半呀,出来后都和社会脱轨了。”2018年1月11日,倪晓昀带着母亲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采访。
倪晓昀说,当时公安长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通知他到经侦大队协助调查时,他觉得自己无罪,没想到进去了就没出来。因为案件一直没有终结,在里面也是羁押时间最长的,于是里面的人就给他起了个绰号——“定海神针”。
倪晓昀出来后,第二天到法院领完判决书,就到工地转了一圈。工地荒草丛生,他买的地很多已经被别人盖起了临时建筑。
在采访快要结束时,倪晓昀说希望公安长安分局能归还他公司的公章,“我要筹一笔款,尽快将这么多业主都安置好,让他们早早入住,我对不起大家,我希望能给他们弥补。”
1月13日,倪晓昀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被注销5年多的手机号码又找回来了,而他的那块运动机械手表上定格的最后时间是2012年6月9日。
>>长安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还要审
2018年1月8日,倪晓昀领取到了长安区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
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认为,长安区法院的(2017)陕0116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倪晓昀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判决无罪的结果,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
在这份抗诉书中,长安区检察院认为,倪晓昀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行为上具有销售虚构的皇子坡城改房的事实,且自始至终无合同履行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并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长安区检察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上诉案件中属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不得两次发回重审。
长安区检察院称,在长安区法院第三次审理开庭时,因为上级法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长安区检察院已当庭提出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长安区检察院最后认为,2017年11月13日,长安区检察院按照长安区法院补充证据的要求,将公安长安分局补充的追加起诉书以及相关证据移送给长安区法院,“而长安区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追加起诉决定书及案件证据材料,径自作出无罪判决”。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长安区检察院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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