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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6-11-29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秦骥王嘉)11月28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其中对政府管理部门所应承担的管理、监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经营农家乐不得砍伐林木作燃料,户外爱好者需将垃圾带离山岭。

《办法》明确了西安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等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出现非法探矿、采矿,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污染水源地,破坏耕地、湿地、林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和其他重大违法案件七类情况,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

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农家乐经营者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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