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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团伙”学技术开锁 流窜入户盗窃被判刑

来源:华商报 2016-01-12 17:15   https://www.yybnet.net/

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 通讯员 樊洁 吴巧玉)“前科团伙”利用技术开锁“手艺”,流窜至甘肃、西安、宝鸡等多地进行入户盗窃。因构成盗窃罪,“前科团伙”3名成员分别被判处5年8个月到3年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流窜多地入室盗窃10起

今年36岁男子许某没有正当职业,就从网上购买技术开锁的视频资料进行学习,并将这门“手艺”教给朋友王某。

2015年1月16日上午,许某与谢某乘坐朋友芦某驾驶的轿车流窜至铜川宜君县,利用技术开锁打开宜阳中街一家住户的家门,盗走黄金戒指一枚。

自此,许某、王某、芦某伙同谢某、王某某,驾驶小轿车流窜至甘肃庆阳、神木、西安、宝鸡及三原县各大住宅小区,采取技术开锁入户盗窃,窃取住户家中金首饰、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财物。其中一日上午,许某与王某连续盗窃3家住户。

2015年7月10日,许某、王某及芦某宝鸡眉县盗窃得手后返回途中,在绕城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而在此之前,几人入室盗窃共10起。经调查,盗窃团伙中,许某曾在2005年因绑架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1年,王某因抢劫罪,被长安县(现为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0年4月23日减刑释放。芦某于2009年因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

3人最少被判3年1个月

1月6日,三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64323元;王某、芦某入户实施盗窃,其中芦某盗窃财物价值34353元,王某盗窃价值2667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是实施盗窃犯罪的提起者,与王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法打开被害人家房门入户实施盗窃并参与分赃,行为均积极主动,认定为共同主犯,不区分主从犯;芦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仅负责开车,分赃较少,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许某、芦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有前科,可适当从重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许某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芦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外,作案工具全部没收,并退赔被害人损失金额。王某某、谢某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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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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