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年来,各类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但总有些人在明知对方在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其转移、提取违法所得资金,以从中收取“劳务费”。近日,一个11人团伙就因为充当电诈集团“帮凶”而被判刑。
2019年9月,被告人熊某与冯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决定,由熊某提供银行卡账号并纠集余某、杨某在湖北省松滋市、宜昌市等地,帮助冯某将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资金进行转移、取现,并提取一定的报酬。随着需要转移、取现的资金不断增加,熊某于同年10月份又纠集了被告人王某、彭某、陈某文、陈某、王某龙等人帮助转账、取现,而冯某给予熊某的报酬也不断提高。同时,王某又纠集了被告人陈某海帮助转账、取现。在对电信网络诈骗款项进行转移、取现前,熊某、余某、杨某、王某、彭某、陈某文、陈某、王某龙、陈某海通过本人办理、向亲友借用或从网上购买等方式,收集了大量的银行卡提供给冯某用于接收、转移、领取诈骗所得的资金。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文与冯某经合谋后决定,由马某文提供银行卡账号在湖北省松滋市、宜昌市等地,帮助冯某将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资金进行取现。随后,冯某把马某文提供的多个银行卡账号交给熊某等人,或其他负责流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人员。熊某等人接收到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资金后,或通过领取现金直接存入,或直接通过网上转账至马某文提供的账户,由马某文领取现金交给冯某。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康提供了5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给被告人王某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资金。同时,黄某康在王某的安排下,帮助王某领取了约4万元的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资金。
经统计,截至2019年12月,以上11人组织参与接收、领取的电信诈骗涉案资金达1600多万元,其中熊某、余某、杨某团伙控制的银行卡接收780多万元,陈某控制的银行卡接收200多万元,还有多人接收资金超过100万元。
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熊某、余某、杨某等10名被告人均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以及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应构成诈骗罪。而被告人黄某康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熊某、余某、杨某等10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康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显栩 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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