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一起金店抢夺案,被告人伍某以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处罚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1月22日21时许,伍某走进藤县藤州镇的某珠宝店内,假装要购买黄金手链。当珠宝店内的工作人员从柜台里拿出2条黄金手链给伍某挑选时,其趁店员不备之际,夺取其中1条黄金手链逃离现场,随后打车往贵港市平南县方向逃跑。1月23日17时许,民警在桂平市将伍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查出抢夺而来的黄金手链。经鉴定,被抢夺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1593元。另查明,伍某有两次犯罪前科。
庭审中,伍某称其原本打算到藤县做生意,不料却深陷赌博,将带来的十多万元现金输得干干净净。走投无路之下便想通过吃几年“牢饭”来戒赌,其在拿走金链的时候还对销售员说:“我拿走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应予依法惩处。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因伍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由于伍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云兰 李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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