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患病且不能自理的老妪林翠(化名)在某敬老院生活期间跌倒,导致骨折。经治疗未见好转后出院,不久就去世了。林翠的丈夫韦强(化名)诉至法院,要求敬老院赔偿11万余元。前不久,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9年7月,韦强因妻子林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决定将其送到某敬老院生活。韦强、林翠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两人在《入院协议书》的护理等级选择了“特级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双方未约定详细的护理项目。
2019年10月6日,林翠离开床铺自由行走,在二楼宿舍处跌倒。同月8日下午,敬老院告知韦强,林翠跌倒受伤。韦强将林翠送到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后林翠仍未好转。林翠于同月17日出院回家,20日去世。
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韦强诉至法院,要求敬老院赔偿因林翠死亡而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庭审中,韦强认为,林翠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及在敬老院处跌断股骨有直接关联。按过错程度分责,敬老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敬老院辩称,其已尽到工作职责,并无任何过错,不该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入院协议书》,林翠与敬老院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原、被告在《入院协议书》约定林翠为“特级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未约定对林翠“一对一”24小时全时段陪护,但敬老院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其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宿、日常饮食,也包括相关老年养护服务。另外,敬老院为林翠提供“特级护理”养老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因此敬老院系有偿养老人服务机构,结合敬老院的机构性质、服务内容综合分析,敬老院有保障老人人身安全和防止意外伤害的合同义务。林翠作为一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一次摔倒都有一定危险。经查看监控视频,林翠第一次摔倒时,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后只将林翠扶起来后便离开,未在当晚对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谨慎的注意,以及采取有效措施对此危险予以消除或防护,导致林翠再次摔倒。就算是林翠自身原因引发再次摔倒,这与敬老院的疏忽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合以上考虑,本院确定敬老院应对林翠摔伤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经核实,原告韦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91.52元。
法院指出,综合案情可见,林翠死亡有可能是其自身疾病引发的。又因林翠在去世后未进行尸检,即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林翠死亡与摔伤的关联性,现韦强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林翠的死亡与摔伤存在因果关系,故韦强主张敬老院赔偿林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敬老院赔偿原告韦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损失共3045.76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梧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祝裕旺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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