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很多人都说大数据时代是一个没有隐私的时代,在网络上每天都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出售、转卖。但互联网从来不是法外之地,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惩处。近日,藤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具有大学文化的藤县男子吴某南利用QQ等通讯工具,将从网络上收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其多名QQ好友,从中非法获利。4年多时间里,吴某南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过23万条,非法获利达68100元。2020年10月12日,民警将吴某南抓获时,发现其还使用某网盘存储了超过46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南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藤县检察院指出吴某南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对需要删除相关公民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
吴某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南主动交纳了公益诉讼赔偿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吴某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对违法所得68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3.责令吴某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删除所有非法储存、传输的公民个人信息,所需费用由被告人自行承担;4.被告人吴某南赔偿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68100元,上缴国库;5.责令吴某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本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判决现已生效。
■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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