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藤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26万余元的制售假烟案,5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4月17日,覃某锦、朱某飞以1.5万元在藤县濛江镇濛江大桥底购买了一艘水泥船,覃某锦购买生产卷烟的机器等物品,在濛江镇健良村陈马星村河边将水泥船布置成为生产卷烟(白皮烟)的加工点。在朱某飞、王某强的帮助下,该团伙从村民陈某旧屋处拉电线到船上通电,并由朱某飞借用陈某旧屋的钥匙在屋内存放物品。
完成“准备工作”后,黄某华、潘某在广西平南县丹竹镇某村潘屋屯,雇请他人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后,将烟丝交由覃某锦运至上述河边的加工点,加工成卷烟(白皮烟)后再由覃某锦运回潘屋屯给黄某华、潘某,覃某锦从中收取加工费获利。4月28日前,覃某锦按照黄某华、潘某的要求,已将加工好的一车卷烟(白皮烟)共计1463.4斤,运至平南县交给黄某华、潘某。
4月28日20时许,覃某锦、朱某飞、王某强在藤县濛江镇码头处,将一艘小船上的卷烟搬上由朱某飞驾驶的货车,准备将卷烟运至平南县交货。当货车经过濛江镇派出所附近街道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公安机关查获的卷烟共2792.14斤,合计7561.7条;烟丝6123.1斤,烟叶1536.2斤,烟梗558.3斤;涉案金额共计126.064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潘某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覃某锦、朱某飞、王某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黄某华、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126.0641万元,覃某锦、朱某飞、王某强生产伪劣产品货值金额98.6953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五名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其中,黄某华、潘某、覃某锦、朱某飞是主犯,王某强是从犯。五名被告人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出售,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华、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65万元;以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覃某锦、朱某飞、王某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七年、四年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0万元。
(邓庆昭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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