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藤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
8月27日11时许,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天平中队民警在藤县天平镇天平街路段查处一批无牌、无证的两轮摩托车时,发现陈某甲驾驶无牌摩托车,搭乘着陈某乙,且两人均没有戴头盔。民警依法要求陈某甲停车配合检查。就在民警拔走无牌摩托车钥匙,准备做进一步检查时,两名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拒绝配合,还威胁民警称,“如果不归还摩托车钥匙,他们就要殴打执法人员”。
经交民警多次劝说,陈某甲才拿出身份证。在民警用警务通准备查看陈某甲驾驶证信息时,陈某甲走到警车旁拉开驾驶室门强行拔走警车钥匙。随后,民警在拿回车钥匙的过程中遭到陈某甲、陈某乙两人的暴力反抗和殴打,致使两名民警受轻微伤。
案件移交到藤县检察院后,该院检察官细致审阅了案卷,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意见,并核实有关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妨害公务罪,符合逮捕条件,且有逮捕必要,故对其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黄雪媚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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