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拴在他人摩托车上的狗对其吠叫,喝酒后的男子梁某便对狗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梁某被咬伤,事后花费了3400多元医疗费。到底谁该为此事担责,梁某与狗的主人杨某争执不下。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1月19日凌晨,杨某到藤县藤州镇某粉店吃粉,便将饲养的狗拴在自己的摩托车上。随后,刚喝完酒的梁某来到该粉店旁,想开走自己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梁某靠近摩托车时,拴在杨某摩托车上的狗对梁某吠叫了一声,吓到梁某直往后退。当梁某再次靠近摩托车时,杨某的狗便冲出来吠叫,梁某遂对狗进行殴打。然而,在殴打过程中,梁某的右手食指被狗咬伤。
被咬后,梁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用去医疗费3468.17元。事发的第二天,杨某支付了梁某医疗费3500元。事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梁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根据案件证据,依法确认被告杨某饲养的狗将原告梁某咬伤的事实。经核实,梁某因被狗咬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68.17元。法院认为,杨某作为狗的主人,理应尽到管理责任,担负起防范义务,保证它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由于杨某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了梁某,故杨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梁某的损失。
同时,法院也指出,通过监控视频录像可知,事发当晚,杨某将饲养的狗拴在自己的摩托车上,梁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犬类动物自身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且行为存在不可预知性。但梁某不但没有加以防范,而且还走到狗前面,对狗实施殴打,导致被狗咬伤了右手食指,梁某具有重大过失,其行为是引起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以减轻杨某的责任。根据当事人在上述过错的程度,法院酌情确定梁某自行承担60%责任,即2380.9元,杨某承担40%责任。由于杨某已支付3500元给梁某作为医疗费,因此,法院认定杨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王丽萍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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