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组织卖淫团伙以山庄、宾馆作掩护,招募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最终,肖某文、王某平等九人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6年2月,被告人肖某文、王某平等五人经商议,一致同意在他们经营的藤县某山庄开设卖淫服务项目,由被告人谢某荣招募多名失足妇女到山庄卖淫。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12日间,王某平、钟某翔为山庄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招揽嫖客、接收嫖资等工作;李某林负责山庄收入和支出的财务管理;李某明是山庄的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卖淫服务。山庄提供多种卖淫服务,肖某文等人从收取的嫖资中按一定的比例提成获利。经查明,2018年2月份,肖某文、王某平、梁某彬、李某林、钟某翔在山庄组织卖淫共同违法所得45362元,谢某荣得款4100元,李某明得款2000元。
2017年3月,被告人肖某文、梁某彬又伙同覃某定在他们经营的藤县某宾馆休闲中心,先后组织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经查明,被告人肖某文、梁某彬、覃某定、莫某明组织卖淫违法所得分别为20000元、7200元、20000元、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文、王某平、梁某彬、李某林、钟某翔、谢某荣、覃某定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莫某明、李某明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在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协助开展卖淫服务,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文、王某平、梁某彬、李某林、钟某翔、谢某荣、覃某定六年七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七万元至三万七千元不等罚金;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莫某明、李某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多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罗伟 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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