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26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藤县“6·1”袭警案的判决,被告人韩某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查明,2019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华因家庭纠纷拨打110报警,宁康派出所副所长苏某接到指令后,即与协警温某赶往宁康乡韩某华家处警。执法民警来到韩某华屋边时,即打开执法记录仪依法处警。见状,韩某华多次要求温某关掉执法记录仪,但遭到拒绝。韩某华感到非常气愤,对民警产生怨恨。
当苏某和温某前往韩某华家中时,走在后面的韩某华突然拿起一把菜刀,快速靠近已经走到屋门口的民警苏某,然后举起菜刀欲斩向苏某头部。苏某转身时发现韩某华举刀向自己斩来,即与韩某华进行搏斗。在搏斗过程中,苏某被韩某华用菜刀斩中头部和耳部。在协警温某的帮助下,苏某终将韩某华手中的菜刀夺走,然后快速撤离现场。受伤民警撤离过程中,韩某华仍扬言要斩杀对方。
案发后,韩某华往屋后山上逃跑,藏匿于山林中。同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宁康乡大塘村盘龙冲将其抓获。经鉴定,民警苏某头部和耳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韩某华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被广东省新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于2002年6月被上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祝裕旺张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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