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楼铺面发生火灾,三楼租客李水清为逃生,从三楼跳到地面,骨折致残。事后李水清起诉一楼五金店店主陆青峰,以及房东魏莹、高酋,索赔42万余元。到底谁该为这起因火灾而引发的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埋单呢?
起因:
租客跳楼逃生致残
2018年7月17日下午,藤县藤州镇挂榜路某房屋一楼的五金店铺面发生火灾。此时,三楼的租客李水清正在房间里休息,其得知发生火灾后,没有选择走楼梯逃生或等待救援人员前来救援,而是直接从距离地面8.4米高的三楼跳下,导致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经司法鉴定,李水清椎体骨折,属八级伤残;右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属八级伤残;两侧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
同年8月16日,藤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一层上方货架,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导致起火成灾。
2019年4月,李水清诉至藤县法院,要求房东魏莹、高酋、五金店店主陆青峰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8578.84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庭审中,被告魏莹、高酋表示,他们多次提醒被告陆青峰要对电线线路进行维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原告采取的逃生措施不当,应自行负担后果。两被告已给付10000元的补偿金给原告。
被告陆青峰则辩称,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外,原告在发生火灾后慌不择路,逃生方法不当,其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两房东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
原告自行担责两成
经审理,法院核实原告李水清因火灾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4950.64元。
对于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法院指出,火灾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原告为避免因火灾和浓烟给自身带来损害,而采取从窗户跳楼逃生的方式,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应由引发险情人对原告因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原告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没有采取正确保护措施以减轻身体受到的伤害,其自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陆青峰作为承租人,有义务负责其承租的一楼二楼电线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但由于被告陆青峰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线路旁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并乱接电线,在发生跳闸现象时,没有对线路进行检查,也不告知被告魏莹、高酋。由于电气线路故障,致使起火成灾,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被告陆青峰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被告魏莹、高酋作为出租人和收益人,负有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检查和监督管理义务,对被告陆青峰在电线旁堆放易燃物品没有及时提出纠正,对线路没有及时检查和更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当事人在上述过错程度,该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被告魏莹、高酋承担30%责任,被告陆青峰承担50%责任。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魏莹、高酋尚应赔偿经济损失117485.19元给原告李水清;被告陆青峰应当赔偿212475.32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祝裕旺 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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