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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身染艾滋病毒 仍随意传播 一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来源:西江都市报 2018-12-15 15:0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11月22日,藤县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案。被告人谢某燕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谢某燕是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人。2016年9月30日,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出谢某燕的HIV-I抗体呈阳性(即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于同年10月10日将检测结果,以及艾滋病患者应知的相关事项告知谢某燕。被告人谢某燕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仍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并于2017年11月,在藤县藤州镇某街某宾馆内,与嫖客梁某昌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燕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当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谢某燕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至于在卖淫嫖娼过程中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是否将性病传染给他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目前,我国所指的性病主要指梅毒、淋病、艾滋病等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的传染病。

(魏朝菊 唐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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