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藤县岭景镇某村村民甘某中伙同他人伪造材料,以其儿子甘某锋的名义骗取医疗补助资金10万元。日前,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涉嫌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甘某中在广东某公司工作的儿子甘某锋,因突发疾病被送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甘某锋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公司支付,且相关发票等住院材料原件亦由公司保存。同年11月份,甘某中为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将甘某锋的住院材料复印件提供给一名温姓男子(另案处理)伪造成原件后,以甘某锋的名义向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医疗费用,共骗取医疗补助资金10万元。案发后,甘某中已将全部诈骗所得款10万元退至藤县公安局。
法院认为,甘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共10万元,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诈骗数额为10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甘某中及其同伙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实施了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案发后,甘某中退出了全部赃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甘某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藤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甘某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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