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月26日,市中级法院出具民事诉讼裁定书,裁定市检察院以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至此,广西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圆满结案。
2月9日,本案公益诉讼人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莞市某单位、某保洁服务公司和潘×全、吴×坤、吴×明、唐×孟等十名被告,连带赔偿因其非法运输和倾倒垃圾造成的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共计2059815.12元。6月7日,被告东莞市某单位根据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交来赔偿款、诉讼支出费用等款项共计2064565.12元。6月8日,市检察院以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桂西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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