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初中生粟某婷与三名同学结伴到藤县一水库游玩,在水库边沿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入水中,溺水身亡。到底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任呢?死者粟某婷的父母与水库管理所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前不久,梧州市中院对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作了终审判决。
少女溺亡父母追责
出生于2004年的粟某婷系藤县某中学初一学生。2017年9月23日中午,她与三名同班同学一起到藤县某水库游玩。随后,粟某婷不慎滑落水中,随行的同学何某辉发现后跳进水中救助,但无法将粟某婷救起。何某辉等人立即呼救并打电话报警,附近的其他人发现后也跳入水中寻找,但均未果。
水库管理所在接到群众报告有人溺水的事件后,值班人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关停电站阀,所领导赶到现场采取搜救措施并向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汇报。之后,公安、消防及当地群众等进行了搜救。第二天下午,粟某婷遗体被打捞起来。
痛失爱女的粟某文、杨某清夫妇认为,涉事水库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后,水库管理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打捞抢救,也没有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于是向法院诉讼要求水库管理所赔偿粟某婷溺水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46万余元。
被告称不存在过错过失
被告水库管理所认为,其仅是水库的管理人,不负责擅自进入水库的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再者,受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作为粟某婷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在该案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溺水事故发生时,粟某婷已年满13周岁,对水库水深危险容易发生溺水事故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其擅自到水库洗脚,导致意外溺水身亡,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水库管理所方面还指出,事故发生后,他们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涉案水库的水坝属开放式水坝。在进入大坝的路口周围、水坝上、新防汛值班房、水塔门上、墙上,被告均设置有 “水深危险、严禁游泳” “坡陡水深,严禁入内” “水库水深危险”等警示标语。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在路口、道路上、值班室的墙上、坝体等地方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防止误入水库及在水库内逗留的危险性,已尽到了警示和防护义务。如果要求管理者在水库四周全部安装防护栏达到全封闭状态,杜绝穿越等行为的发生,实属苛求。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及时向上级及其他有关单位汇报,进行了应急处理。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发生事故时,粟某婷是已经年满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程度足以认识到在水库边游玩的危险性,但是粟某婷忽视自身安全,不顾同伴的提醒,在水坝内侧斜坡边沿逗留,导致滑入水中溺亡,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两原告作为粟某婷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粟某文、杨某清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原告不服,向梧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祝裕旺韦建忠)
新闻推荐
误入江中急流漂行数十里 藤县一名男青年游泳遇险在长洲水利枢纽获救
本报讯(记者杨苑君通讯员童鲲陈铮雪)6月30日上午,一名男青年受困于长洲水利枢纽外江进水口浮式拦污栅的平台上,情况十分紧急...
藤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藤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