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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人占房不搬 前儿媳告上法院

来源:西江都市报 2018-06-23 15:1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2016年2月,女子覃某与丈夫吴某自愿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覃某所有。2018年2月,覃某要求前夫的父母吴某华、黄某搬出上述房屋遭拒。庭审中,吴某华、黄某提出,覃某归还两人支付的首期购房款3万元及装修款6.5万元后,同意搬出讼争房屋。覃某是否有权要求吴某华、黄某返还房屋?吴某华、黄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可依?近日,藤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房屋被他人占用

覃某家住藤县太平镇某村,其与男子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为了让儿子有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两人便在镇上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9月14日,覃某夫妻俩共同搬进该房居住,吴某的父母也一同搬了进去。

后覃某与吴某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双方无法继续一起生活。2016年2月6日,覃某与吴某到太平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覃某所有,没有其他财产需要处理。

但离婚后,吴某的父母吴某华、黄某尚在上述房屋居住。居住期间的水电费,覃某交纳了732元,吴某华、黄某交纳了1000多元。

2018年2月,覃某要求吴某华、黄某搬出,将房屋返还给她。而吴某华、黄某认为,当初购房时两人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万元和装修款6.5万元,只要覃某将上述款项归还,两人便同意搬出。

无奈之下,覃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华、黄某返还房屋,并支付从2016年2月6日起的房屋使用费1.25万元及水电费732元。

被告:原告应返还9.5万元

被告吴某华、黄某辩称,购房时他们要求与原告覃某及吴某一起登记为房屋共同所有人,但由于年老且涉及房屋贷款按揭问题,销售人员指出不能登记为共有人。无奈之下,房屋便登记为原告与吴某夫妻共同所有。购房时,两被告曾转账3万元给原告,让其交付首期房款。在房屋装修时,两被告又支付了6.5万元装修费。装修完毕,两被告与原告一起搬入新房居住至今。原告与两被告的儿子吴某离婚后,并未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属的问题告知两被告,在2018年2月原告要求两被告搬离讼争房屋时才得知。

两被告愿意返还房屋给原告,但前提是原告应当返还两被告支付的首付款及装修款9.5万元。关于房屋使用费及水电费问题,两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告知房屋权属问题,也没有书面通知两被告限期搬离,没有证据证实两被告实际用了多少水电,故原告该诉请依法无据。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房屋是原告覃某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告与吴某在办理离婚时,对讼争房屋协议约定了归原告所有,这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两被告现在长期占有和使用原告的房屋,因此,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讼争房屋,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及水电费的诉请,因两被告从进新居起就在该房居住,原告与吴某离婚后,没有告知被告该房归原告所有,也没有通知限期两被告搬出该房。再者,因双方均居住在该房,并且双方均交有水电费,原告不能证明在该房居住时,各人实际使用水电的具体情况。因此,原告上述两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与吴某在办理离婚时约定讼争房屋归原告所有,是吴某对该不动产的有效处分。因此,两被告请求原告返还上述首期款3万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装修款问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该案不作处理。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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