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雨燕通讯员周延 李敏霞)记者昨日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6月7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赔偿款接收仪式。被告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根据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交来赔偿款、诉讼支出费用等款项共计2064565.12元。
这标志着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民事公益诉讼案诉讼请求已实现。该案不仅是全区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区首例诉讼请求得以实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9月3日,唐某孟、唐某标、黄某文将来自广东省东莞市某镇的垃圾运输至广西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倾倒,致使藤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3小时。经鉴定,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铬、镉等有毒物质,且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根据自治区检察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梧州市检察院于2017年11月6日对“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案”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立案,并赴广东东莞市以及广西藤县等地开展取证工作。经审查,由于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监管失职,违法委托东莞市某公司清运处理垃圾,导致东莞市某公司、潘某全、吴某坤、吴某明、唐某孟等10名被告非法转运、转包、倾倒垃圾,造成梧州市境内的浔江水体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18年2月9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某公司、潘某全、吴某坤、吴某明、唐某孟等10名被告连带承担因非法运输、倾倒垃圾造成的损害赔偿2059815.12元、诉讼支出等费用。
2018年6月5日,该案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
日前,被告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对该中心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梧州市环境污染事件表达了深切的歉意,提出了下一步的整改方向,并根据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交来赔偿款、诉讼支出费用等款项共计2064565.12元,诉请金额全部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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