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藤县两老汉黄某业、黄某伟因屋旁的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矛盾,黄某业就在通道入口处建造围墙,影响黄某伟一方通行,黄某伟一方就运来泥土堵住道路出口。因村委及司法所等部门调解无效,黄某业就将黄某伟一方告上法院,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伟一方也反诉黄某业。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相邻通行纠纷。
年过七旬的黄某业与年过六旬的黄某伟均系天平镇某村村民,黄某业的房屋在前面,黄某伟、黄某标的房屋在后上方,双方是相邻关系。黄某业的房屋是1984建造,有一条硬化水泥路从其房屋连接到村道。黄某伟、黄某标的房屋是2008年建造的,两人出行需经过黄某业房屋旁的通道。后因双方发生矛盾,黄某业就在通道入口处建起了围墙,入口处宽度仅剩95厘米。黄某伟、黄某标就用泥土将黄某业出行至村道的路口进行了封堵。因村委、司法所调解均不成功,黄某业就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伟、黄某标排除自家房屋前道路的障碍并恢复原状。在案件审理中,黄某伟、黄某标两人反诉黄某业,要求黄某业拆除屋前的围墙,并允许他们从黄某业屋前接通硬化的道路作为其出行的道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勘验,村道连接黄某业房屋入口处有一堆泥土,黄某业屋边通道长约7.8米,入口处宽95厘米,通道宽105厘米,墙根至外围路基约3米,外围路基连至围墙,该围墙连接处至通道入口处的围墙长3.2米,围墙高78厘米,厚10.5厘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二被告在通往原告房屋道路入口处堆放泥土,给原告方的通行、生活生产造成了影响,因此原告请求两被告排除妨碍,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方从原告房屋旁通道通行,有利于进行生产、生活,原告应该提供便利,现原告在通道入口处建围墙,入口处宽度只有95厘米,确实给被告方的通行造成了影响,亦不利于双方的团结互助,且二被告如修建好道路连接原告所建道路,也有利于原告方的通行,故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拆除道通道入口处的围墙,以让被告得以修建道路连接原告所建道路,符合双方的利益,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只需拆除外围路基与围墙连接处起至通道入口处长3.2米的围墙即可,对两被告反诉请求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黄某伟、黄某标自行清除原告黄某业屋前道路路路口的封堵泥土;原告黄某业应拆除外围路基与围墙连接点起至通道入口处3.2米的封堵围墙,并允许被告黄某伟、黄某标从原告屋前修路连接原告所修道路并通行。
(祝裕旺 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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