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子赖某与其妻子朱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赖某在分居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子,且在同居期间分别向两人借下巨款。因未能及时还款,两个出借人便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赖某及其妻子朱某共同偿还78万余元并支付付息。上述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赖某的妻子朱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求。
夫妻分居期间男方借巨款
男子赖某系藤县藤州镇人,1998年1月与朱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孩子。2012年5月24日,赖某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朱某得知后报警。随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12年中秋节后分居。
2012年至2016年间,赖某多次向李某借款,2016年10月12日,赖某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30.17万元的借条给李某收执。
2013年至2016年间,赖某向甘某借款,2016年10月14日,赖某出具借款金额为48.67万元的借条一份给甘某收执。
2016年12月13日,朱某起诉要求与赖某离婚。2017年3月10日,藤县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责令赖某因过错应当赔偿1万元给朱某。
2017年1月,李某、甘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某及其妻子朱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合计78.84万元以及支付利息。
是否属夫妻债务各执一词
庭审中,被告赖某称借款均是事实,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及朱某共同偿还。
被告朱某则辩称,借款应为被告赖某个人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赖某从2010年开始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小孩。2012年中秋节后,其与赖某为此激烈争吵并报警,后赖某就搬到第三者家同居生活,开始与其分居。在其起诉离婚过程中,赖某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0月14日自行书写的三份一模一样的虚假借条,借条及所述内容显然与事实不符,他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背负巨额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的虚假借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本案的借款是被告赖某用于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所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赖某个人债务并由其自行承担,应当免除我的偿还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朱某说道。
法院认定借款不是夫妻债务
对于借款本金认定问题,法院查明,赖某向李某借款的本金应为228794.88元,向甘某借款的本金应为347768.22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该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一方面,2012年5月24日赖某与第三者同居生育一儿子;另一方面,朱某与赖某并未生育子女,2012年中秋节后朱某与赖某开始分居,由此可见,2012年后朱某与赖某夫妻之间虽有婚姻之名而并无共同生活之实。赖某所借债务均发生在与赖某分居期间。被告赖某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债务是用于归还夫妻建房贷款,也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朱某确实分享了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综上所述,被告赖某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债务用于朱某与赖某的家庭共同生活,故赖某所举债务不宜认定为用于朱某与赖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也就不能认定为朱某与赖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为此,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赖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28794.88元及利息,偿还原告甘某借款本金347768.22元及利息;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祝裕旺 周政 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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