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绍皓先生:
你于2016年9月30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你长期旷工,经我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在《梧州日报》刊登的《催促上班通知书》中,限你在11月7日前回公司报到上班,但逾期你还没有回公司上班,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我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我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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