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藤县的三名男子不务正业,多次到藤县县城某酒吧消费,他们向该酒吧经营者提出“帮助酒吧维护安全秩序”的要求被拒绝后,心生恼怒,打砸酒吧进行报复,造成该酒吧损失68000多元。近日,藤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余某彬、黎某昌、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
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某彬多次找到藤县某酒吧经营方,要求派人进入酒吧负责维护安全秩序,均遭到酒吧经营方的拒绝。2016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彬、黎某昌、李某等人到该酒吧消费,余某彬再次提出上述要求,酒吧经营方也再次予以拒绝。余某彬心生恼怒,遂对酒吧内的物品进行打砸,黎某昌、李某等人也跟随余某彬进行打砸,造成酒吧内的音响设备、酒杯、灯饰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8975元。
在审理过程中,黎某昌、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彬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对余某彬、黎某昌、李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彬、黎某昌、李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务,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彬、黎某昌、李某共同故意寻衅滋事,也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是积极实施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张焕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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