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上午,藤县法院潭东法庭庭长何玲成功调结了三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1年9月9日,邱×晓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藤州镇纯平村往南梧路口方向行驶,在石子岭路段与吴×文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邱×晓重伤,乘客邱×杰轻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邱×晓与吴×文负同等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后,吴×文亲属、邱×晓和乘客邱×杰分别告上了法庭:吴×文亲属以邱×晓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藤县法院潭东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万元,超出的3万元由邱×晓赔偿;邱×晓以吴×文亲属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吴×文亲属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返还垫付的9万元医疗费;乘客邱×杰以吴×文亲属和邱×晓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潭东法庭庭长何玲决定合并审理以上三案,并于庭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吴×文亲属认为吴×文人已死亡,人死债亡,亲属不用对其他人进行任何赔偿,先行调解方案即告失败。
在开庭审理结束后,何玲庭长并没有轻言放弃,而是努力寻找突破口,以情理入手,反复给各方当事人做工作,引导他们学会换位思考问题,逐步缩短了各方当事人的赔偿差距。最后三件案的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吴×文亲属终于同意赔偿邱×晓的损失;邱×晓也自愿赔偿吴×文的经济损失;乘客邱×杰的损失则由邱×晓和吴×文亲属各承担50%,赔偿款由各方在15日内支付完毕。至此,何玲经过一上午的努力,高效办结了三件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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